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十二条
作为国内晋城知名的交通事故律师和高级交通事故咨询师,我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交通事故的相关条款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理解。今天,我将针对《交强险条例解释》中的第十二条进行详细解读,以便为公众提供准确的法律信息。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一规定旨在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界限,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合理补偿。
,我们来探讨一下该条款的具体内容。根据《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这些情形下,保险公司之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事故的发生往往并非由于车辆本身存在缺陷或驾驶员正常操作失误所致,而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保险公司在上述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无法获得任何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例如,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事故,且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保险公司可以相应地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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